第一条
为加强对空港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技改扩能、转型升级的扶持引导,切实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紧扣我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区领导调研走访的相关精神,结合空港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经营地在重庆空港工业园区、近三年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未受到环保处罚、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业企业。有其他情形的需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条支持标准
(一)土地利用支持。对园区企业利用自有空置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招商引荐奖励。对园区企业推荐招引一个在园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其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及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荐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荐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荐奖励50万元。单个被招引企业仅可被认定一次。
(三)项目落户支持。
对入驻园区企业空置厂房或空置土地,并在园区新设立独立法人单位的,参照其前五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100%、100%、50%、50%的标准,给予项目落户支持。
(四)融资租赁贴息。
对园区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从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用于生产的,按照企业实际已支付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土地利用支持。项目属于园区企业利用自有空置土地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的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备案证》并已办理项目入统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合同工期在三年以内,开工建设达30日以上。
(二)招商引荐奖励。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园区企业招引的企业具备场地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投资备案证》并已办理项目入统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
(三)项目落户支持。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与园区企业签有场地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并投产运营。
(四)融资租赁贴息。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投资备案证》,与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直接租赁模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履行,且已支付租金利息。
第五条兑付流程
(一)土地利用支持。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的申报备案。申报企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提前介入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经空港经济公司现场确认主体完工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励的50%,剩余的50%待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材料经空港经济公司核实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
(二)招商引荐奖励。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的申报备案。申报企业提供被引荐企业的场地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投资备案证》、引荐证明(由被引荐企业出具),在被引荐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完成后提供发票及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经空港经济公司审核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
(三)项目落户支持。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的申报备案。申报企业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投资备案证》等相关材料。次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自然年《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经空港经济公司审核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
(四)融资租赁贴息。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备案。
申报企业提供《投资备案证》、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租金利息支付凭证,经空港经济公司审核合格并现场确认设备情况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
第六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齐备的申报材料,凡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申报备案的,不予支持;凡被核实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第七条本细则若散失合规性时,则终止实施。
第八条本细则不公开印发,由空港经济公司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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